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日前宣布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依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安[2008]73号)精神,药监开发区分局积极落实市局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自7月29日起对辖区内的10家具有冻干粉针剂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展开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为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或接受委托加工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的行为,同时在流通环节开展集中整治,对辖区内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进行巡查。
现场检查由各企业的派驻监督员组成检查组,逐一检查企业的原辅料库、冻干粉针生产车间和成品库,以及原辅料和成品的购销情况,力争不漏掉任何有关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加工的线索。经查,未发现生产或接受委托加工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的行为。在流通环节,重点规范特药批发企业的特药经营行为,检查中未发现无资质经营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或销售给无相应资质医疗机构的行为,未发现零售药店违规销售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的行为。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派驻监督员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紧急通知要求向被检查企业进行宣传讲解,使企业明确了如果拟生产加工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应达到以下三个重点要求: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须经批准,批准后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保藏管理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用的菌种,未经批准,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菌种;二、经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A型肉毒毒素制剂年度生产计划,严格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和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并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经销商;三、经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A型肉毒毒素年度生产计划、生产情况及指定经销商的情况及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严正提醒各被检查企业,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已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凡未经批准,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擅自生产或接受委托加工。
依照市局指示,分局要求各被检查企业自8月4日起直至奥运结束(奥运期间),每周上报冻干粉针剂车间生产和委托加工情况,同时派驻监督员将对上述企业每周实施一次现场检查,以确保奥运期间的安全和谐。